第二十五条

有效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的,新物业服务企业进入前,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建设单位已经注销或者无法承担相应管理责任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九十日前,应当书面告知业主、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前,组织成立业主大会,决定管理模式。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管理。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