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新建物业实行前期物业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前通过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者其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对前期物业管理的内容予以约定。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物业,经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