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住宅小区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以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由业主自行管理。

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大会应当设定执行机构及其负责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