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