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有序推进实施老旧住宅小区改造,支持完善停车位和加装电梯、充电桩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业主居住环境,促进规范物业管理。各开发区和风景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