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生活垃圾应当实行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并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