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约定的实际管理人为管理责任人;尚未实行物业管理和业主委员会管理的老旧小区,社区公共服务中心为管理责任人。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办公或者生产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三)建设工程的施工场所,建设和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宾馆、娱乐、商场、商铺、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车站、港口码头、文化体育场所、公园广场、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公路、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