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分类投放第十九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收集容器配备、更新办法和投放站点、收集容器使用指南,明确收集容器放置、标示、标识要求,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4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