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并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增强社会公众的燃气安全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安全事故的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燃气安全公益宣传。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