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在燃气设施所在地、敷设有燃气管道的道路交叉口以及重要燃气设施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