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服务与使用第十四条已修改燃气经营包括管道燃气经营、瓶装燃气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经营。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依照经营许可的区域、类别、期限和规模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个人从事瓶装燃气分销经营活动,可以加入已取得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作为该企业的瓶装燃气分销点,并纳入该企业的燃气经营和安全管理体系。燃气经营企业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还应当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