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燃气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燃气发展规划,加大对城乡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城乡燃气设施,有计划、分步骤推进乡镇燃气管网和设施建设,逐步推动农村地区使用管道供气。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