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本市实施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因生态保护等公共利益需要,造成湿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本市探索建立多元化的湿地生态补偿制度。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