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西沱历史名镇保护范围内传统建筑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传统建筑的维护和修缮,不按要求维护和修缮的,由自治县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保护管理机构对西沱历史名镇保护范围内的非国有传统建筑,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地方法规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