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安全发展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有效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