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安全发展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七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安全社会监督员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等遵守安全法律法规情况以及有关部门安全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并落实城市安全风险投诉举报和奖励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等信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做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依法保护投诉举报人信息。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