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成员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理顺新产业、新业态、新领域安全监管职责,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监管事项责任清单,明确各类安全事项的监管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开。

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备案制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