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安全发展条例/第六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第五十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