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消防设施布局,推动县 (区)、乡(镇 )、街道消防救援站点建设。人员密集场所消防车通道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应当科学设置消火栓、消防水源等基础设施,强化灭火救援训练基地建设,按照要求配备消防人员和装备,因地制宜建设特勤消防站、普通消防站,小型微型消防站,根据实际组建专职消防队、企业消防队等专兼职消防力量,构建全面覆盖的消防体系。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