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大气污染突发事件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扩大,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区域、单位和群体通报,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指导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