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信用管理,完善市政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以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对构成严重失信的,应当依法予以联合惩戒。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