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管理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职责负责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动员居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鼓励和提倡居民委员会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约。

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