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中拆除的危旧房用地,闲置用地、桥下空间等不用于规划建设用地的,优先用于微停车场、公共厕所、社区体育文化公园等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用地。建设停车场应按规定配套充电桩。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智能立体停车场。

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