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县成立的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县域内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城市设计草案;审查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临街(江)重要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规划设计方案;组织调研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