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建设管理是指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和城乡管理等社会公共管理。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县城、乡镇和村建成区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