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发展改革、林业、水利、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矿产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经营等正常秩序,协助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勘查、开采、经营行为。

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