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下列事项,应当先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意见,然后按照审批权限报请批准,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设区的市、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合并、撤销、设立、隶属关系及名称变更;

(二)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变更方案;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备案以及省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重大事项。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