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车辆的;(二)收缴的罚款不按照规定上缴国库的;(三)违法扣留车辆及其他有效证件的;(四)非法收取他人财物的;(五)违反规定强制指定救援机构进行车辆清障救援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