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确定的绿地面积和位置进行建设的,由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绿化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7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