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期间,占用单位不得影响市民的出行。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场退地,由所在地旗、县、区绿化单位按照原标准或者高于原标准进行恢复。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7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