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财政预算安排的绿化经费,用于城市公益性绿化建设、监督管理和维护,并随城市绿化面积和管理维护费用的增加而相应增加。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