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园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道路绿地、其他绿地等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监督管理。

上位法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