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与管理,组织开展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估。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气象、应急管理、城市管理、水文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