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供应城市建设用地和项目立项时,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指标要求,并由主管部门监管实施。

无须办理选址、土地划拨或者土地出让的项目,由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立项征求部门意见阶段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管控要求。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