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制定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建立健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体系,落实保护责任。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