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制定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建立健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体系,落实保护责任。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