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有效涉案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种类和数量的认定,由有关执法机关依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出具认定意见。当事人对认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法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报告。鉴定意见或者报告与认定意见一致的,由当事人承担鉴定费用;鉴定意见或者报告与认定意见不一致的,由有关执法机关承担鉴定费用。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