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第十八条有效猎捕野生动物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实施,并在猎捕作业完成后十日内,将猎捕情况向办理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误捕的野生动物应当立即放回原生息场所;误伤的野生动物应当立即救护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