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有效违反国家规定污染土壤环境、破坏土壤生态,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