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第六十四条有效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接受对污染土壤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污染土壤环境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