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管控和修复第五十条有效建设用地风险管控、修复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其他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编制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并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