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督管理、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