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保护第三十条有效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规范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饲料添加剂、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控制使用量和使用范围,不得使用国家和本省明令禁止、淘汰或者未经许可的农业投入品。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