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采矿权人应当切实履行矿山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在开采、选矿、运输、仓储等活动中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