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采矿权人应当切实履行矿山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在开采、选矿、运输、仓储等活动中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