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从事废旧电子产品、电池回收利用,车船保养、清洗、修理、拆解及化学品贮存、运输、经营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油品、溶剂等化学品挥发、遗撒、泄漏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