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拨缴或者逾期拨缴工会经费的,应当及时补缴。经催缴仍未补缴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