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已修改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等方面的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