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监管执法第五十五条已修改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预留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并适时调整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