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充分运用现行法律制度、政策资源,探索具体可行的优化营商环境创新举措。

支持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科创带、科技城等区域、平台,在法治框架内探索原创性、差异化、融合式的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措施,并对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在全市复制推广。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