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村道不少于三米范围内为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新建、改建、扩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范围,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向社会公告。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以外,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迁移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外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和妨碍安全视距。在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外设置的非公路标志垂直投影不得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