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有效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组织对安全风险进行辨识评估,确定安全风险等级的;
(二)对安全风险未逐项制定管控措施,编制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的;
(三)未按照安全风险等级实施分级管控的;
(四)未对重大安全风险制定专项管控方案的。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